王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系宜兴市丁蜀镇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双方《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公共水电分摊费:0.4元/平方/月(独立建账,依实分摊);电梯使用费:0.4元/平方/月(独立建账,依实分摊);分摊原则以业主物业建筑面积所占的比例确定。公共能耗费及电梯使用费按年交纳,实行包干使用。
2024年1月,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收支情况报告(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收支情况)。其中,物业共用部位经营收益为41549.45元;电梯运行费收入317828.2元,支出329975.09元;公共水电分摊费收入317828.2元,支出267529.15元,结余50299.05元。王某认为,物业公司应退还其公共收益、电梯维护费用273.5元、公共水电分摊费用206.5元等,故提出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小区共有部分收益的取得、使用及分配,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在业主未依照法定表决程序表决通过分配方案,且未对相应业主进行授权的情况下,单个业主无权主张分配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另外,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公共能耗费及电梯使用费按年交纳,实行包干使用,物业公司据此主张盈亏自动结转计入下一年度,符合“包干使用”的合同约定,不损害业主利益。故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小区物业服务费用通常有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物业费收取的对价,即狭义的物业费,另一部分则是小区公共区域产生的水电能耗费用及电梯使用费,该部分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交纳,向业主预收。对于公共区域水电能耗及电梯使用费,预收后如何决算则要结合具体的物业服务合同而定,如本案小区约定实行包干制,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后用于小区公共区域运行和电梯维护,自负盈亏,业主不得以存在盈余为由要求退款。对于公共收益,因其归全体业主共有,处分权在全体业主,业主个人无权单独主张分配共有部分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