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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讨债公司讲述调解一起民间借贷,李某从事蔬菜买卖向赵某借款共计150000元


时间:2025-02-07 09:16:06 点击:8

来源:仪征讨债公司 官网:https://yi.hflmwl.com/


在生活中,夫妻通常被视为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而夫妻共同债务也一直是婚姻关系中比较热门的话题,如果离婚时发现一方有债务,配偶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仪征讨债公司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出了此答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至5月期间,李某从事蔬菜买卖向赵某借款共计150000元。2023年3月27日李某与孙某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同年4月1日,经赵某向李某多次催要,李某向赵某出具了金额为150000元的借条一张。因李某向赵某借款时,李某与孙某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故将李某、孙某一同告上温宿县人民法院。


【认定与处理】庭审中,赵某主张李某所借的150000元用于李某、孙某夫妻共同生活,该笔借款系李某及孙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孙某辩称,李某从2020年起即未向其支付过任何费用,其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李某向赵某所借款项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二人已于2023年3月正式离婚,该笔债务不应由其承担。那么该笔150000元债务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温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李某出具的借条形成时间在李某与孙某离婚后,且借条中并无孙某签字确认,赵某亦未出示证据证实孙某就借款事宜与李某达成共同举债的合意。同时,赵某亦没有出示证据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将150000元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孙某不承担还款责任,李某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提醒】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如为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等等。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借贷行为,任何一方超出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用于共同经营的债务,都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同时,对于债权人来说,在借款前应当要充分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和财产状况,明确借款用途,以此降低借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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